从山西省经委了解到,根据山西省相关规定,山西省内企业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须符合5项条件。
《山西淘汰落后产能 3000万资金补偿15家企业》一文,报道了山西省拟安排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进行补偿。连日来,不少从事
电石、炼铁等行业的人士来电询问如何才能获得政府的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针对他们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经委的有关人士。
据介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
焦炭、水泥、电石、
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需淘汰落后产能。为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产业结构,山西省决定视情况给予必要补偿。企业获得补偿资金需向经委、财政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和淘汰方案。
申请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须符合5项条件,一是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二是企业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符合审批程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正常;三是属于2006年1月1日后,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四是属于2007年后企业按照省经委钢铁等6个行业淘汰落后实施方案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五是相关行业中,企业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设备,并且企业对其进行了毁废处理的。而企业未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而改作他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未对应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关小上大”项目;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却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等则不予补偿。
对申请补偿资金的企业,经委、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将审核其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事项,并确定设备拆除时间。有关部门还要派出专人现场监督拆除废毁设备。提醒涉及企业要注意两个时间点,一是淘汰落后产能补偿的时间从 “十一五”起始年份算起,此前淘汰的不予补偿;二是有关部门确定的淘汰期限,未按期淘汰的设备将被强制拆除,当然不能获得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