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述 一、项目名称: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核准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
一、项目名称: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核准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五、许可条件: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安全、环保、土地管理规定等要求。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批文件;
(六)根据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一)地方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核准机关;
(二)中央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由所属中央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申报。
(三)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八、告知方式:
项目核准文件。
九、许可收费: 无
十、联系电话: 010-6820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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