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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用电户和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有关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的安排,结合我区电力供应形势变化等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实施2022年7—9月尖峰电价。后续视电力供需状况、系统调节能力、新能源消纳、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机制执行时间。

二、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将峰、平、谷时长由每日各8小时调整为6、12、6小时。具体为高峰时段由每日10:00—12:00、16:00—22:00调整为每日10:00—16:00;平段由每日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调整为每日6:00—10:00、16:00—24:00;低谷时段由每日23:00—24:00、00:00—7:00调整为每日00:00—06:00。尖峰时段由实施月份的每日11:00—12:00、17:00—18:00调整为实施月份的每日10:00—12:00。

三、各电网企业要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计费系统和所有执行范围内用户分时计量装置的调整、调试工作,于2023年3月1日起统一按上述时段划分执行。过渡期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规定的时段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和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告知,精心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排,鼓励企业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改变用电习惯,降低用电成本,达到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的双赢。

五、其余事项继续按照桂发改价格规〔2021〕1029号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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