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海关总署在官网上发布了一篇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要求,决定主要对4种单证的格式进行修改: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很快,类似的信息开始在货代之间传播,包括一些财经媒体。一两天后,各种文章都出来了。
比如国内知名的锦程物流网上刊登的这篇:
8月1日开始舱单提单报关单三单信息一致,“买单报关”将成历史?(附图)
http://info.jctrans.net/newspd/synthetic_trans/20186262398001.shtml
节选一部分:“有网友分析,由于新的出口报关单增加了境外收货人一栏,为配合全国海关新舱单系统的实施,做到舱单、提单、报关单,三单信息一致!
由此,将有效杜绝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或个人从事国际贸易,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及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同时银行结付汇也将严格比照报关单提单等纸面信息中的收发货人进行收付汇业务,从而精准服务经济,从制度上杜绝违法买单,变相偷逃国家外汇监管的情况发生。”
真的不清楚,所谓的“网友分析”,是属于什么理解能力的网友呢?
其实我非常不理解这里面的逻辑。
首先,“三单一致”好几年前就在说了,一直也没见全国各个海关口岸统一过,离岸出口,买单出口基本都不可能做到三单一致。事实上,可能宁波、上海、天津等地海关出口严一些,像华南沿海很多地区的海关没有严格的说法。否则,这几年离岸出口和买单出口早就死了。
其次,海关总署的公告里也只是说修改了报关单的项目格式,主要是新增了境外收货人这一项,以前的报关单是不需要写货物收货人信息的,这点上让很多人不安。但是,我认真看了海关总署的公告两遍,在哪说要保证三单一致,消灭“买单报关”了?这是货代们的自行推理吗?
虽说三单一致是最终的大趋势,但仅凭这个公告就来定性,逻辑真的成立?是否解读过度了?
再次,6月1日出了舱单新规,也未提到所谓“三单一致”之说。
另外,此处我仍存疑惑的是:
目前的外贸下,大多数做的都是指定货代。客户指定船公司的偏少,所以指定货代基本都是出House BL。而HBL一直都是听订舱委托人的指示,钱付清了,怎么打Shipper都行。
1)比如拿离岸出口来说,正常逻辑是报关时单据都是体现国内的贸易公司或工厂是报关主体,发票箱单报关单等单据都体现的是出口到香港离岸公司。提单上的Shipper怎么出,指定货代听指示,出离岸公司的抬头。国内贸易公司或工厂退税核销用不到提单,只是会作为退税备案文件,所以提供一个PS提单电子件给工厂退税备案用即可,这是一般性的离岸公司操作的正常流程。
如果按照“三单一致”之说,那么提单的发货人Shipper必须跟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一致。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么舱单和提单上的Shipper必定无法去出香港离岸公司的抬头。因为离岸公司无法做国内报关,只有国内贸易公司或代理出口公司可以是报关主体。这怎么解?
2)再说买单出口。如果是买单出口,则报关主体为卖单公司,境外收货人为真实客户。按照三单一致,舱单提单Shipper都要是卖单公司了。那么问题来了,买单出口实际出口人只关心两个问题:钱怎么收过来,货怎么发出去。
很显然,如果提单的Shipper是卖单的公司,那么多数的国外客户付款都有问题。买单出口一般是通过个人账户收或者离岸账户收。但今年开始国内银行不允许境外银行打个人账户美金收汇,即使能入账结汇,也相当麻烦。因此只剩离岸账户收款了。
但问题就是,很多都是客户国家的银行电汇时需要按照提单上的Shipper来付款,客户一定要提单上的公司名是他要转账过去的公司名,那么问题就很麻烦。
所以,仔细推敲一下你会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如果真的强制要求三单一致,那么对不起,不光是买单出口,其实你连离岸公司都没办法用了。
最后,个人Soho只能走出口代理公司。
因此,在网上一面倒地把海关总署公告解读为走向“三单一致”,“买单出口要终结”的情况下,我持谨慎存疑,积极关注的态度。
如果有哪位朋友清楚这里面的问题,还望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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