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部分自备电厂燃煤锅炉虽已具备脱硫能力,但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根据环保部与省政府、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以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为确保自备电厂外排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改造。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新标准》要求,对脱硫设施进行全面评价。对出口二氧化硫浓度不能稳定达到新标准要求的脱硫设施,应尽快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于2014年11月前完成改造任务,确保外排二氧化硫浓度能稳定达到新标准要求(具体任务安排见附表)。各有关企业务必于4月底前将改造计划报我厅。
二、加强自备电厂现有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各有关企业在脱硫设施改造任务完成前,须加强入炉煤质、硫份控制,强化现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环控字[2012]24号)要求,务必于2014年4月底前完善脱硫设施、中控系统及在线监测设施,确保2014年7月1日起达到新标准要求。建立脱硫设施生产运行台账,记录燃料硫份、脱硫剂的使用量、脱硫副产物的产生量和处置情况、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脱硫系统DCS分钟数据(电子版)发送我厅总量处。脱硫设施因改造、更新、维修等原因需暂停运行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脱硫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辖区内自备电厂脱硫设施改造及运行情况监管。要按照企业脱硫改造工程进度安排,督促企业按每个时间节点完成脱硫设施改造任务并及时报告我厅;要强化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并将脱硫设施运行台账纳入核查范围,严禁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确保脱硫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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