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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4年度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内容概述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2000吨,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矿产量。

三、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分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使下达的指标更加契合矿山开采实际。对长期停产矿山,应扣减指标,待恢复生产时可重新分配。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含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2024年6月20日前将第一批指标分解下达及前5个月生产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自然资源部

2024年3月5日

附件

2024年度第一批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省(自治区)

  钨矿(三氧化钨65%,吨)

  1

  内蒙古

  1200

  2

  黑龙江

  340

  3

  浙  江

  100

  4

  安  徽

  100

  5

  福  建

  2238

  6

  江  西

  23670

  7

  河  南

  7050

  8

  湖  北

  180

  9

  湖  南

  15530

  10

  广  东

  2616

  11

  广  西

  2400

  12

  云  南

  3960

  13

  陕  西

  780

  14

  甘  肃

  1254

  15

  新  疆

  582

  总  计

  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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