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
钨电极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在本案中,有4家中国企业应诉:山东威尔斯通钨业有限公司、陕西宇恒钨钼业有限公司、北
京德望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钨钼材料厂。欧盟委员会除对这4家应诉的中国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外,还对3家相关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这3家中国公司为威尔斯通(上海)工业产品有限公司、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北京矿冶总公司。
在应诉的4家企业中,有2家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另2家申请获得单独税率。其中,山东威尔斯通钨业有限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陕西宇恒钨钼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望机械电器有限公司获得单独税率。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钨
电极作出的反倾销初裁结果:山东威尔斯通钨业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率25.9%;陕西宇恒钨钼业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率46.9%;北京德望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临时反倾销税率35.0%;普遍税率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