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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号 各省、自治区、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2006〕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214号)的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推荐,我委在组织专家复核和公示的基础上,已经公告了第一批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对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企业的推荐工作,总体上各地比较重视,也很认真,能够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但也有少部分地区对企业的工艺装备、在建拟建项目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情况反映不全面。为了继续做好铁合金行业准入工作,进一步深化铁合金行业的清理整顿,落实《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促进铁合金工业结构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今年内拟公告第二批、第三批符合铁合金准入条件的企业。第二批符合铁合金准入条件企业材料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第三批符合铁合金准入条件企业材料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对今年内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后还可以继续申报。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如实反映企业情况,对拟上报企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还需整改的企业不得上报。

  三、对符合铁合金准入条件的企业将实行动态管理,继续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促使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运作。我委将择机组织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一旦发现申报不实,或管理松懈、指标回落,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公告资格。

  四、为促使铁合金企业尽快达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从2007年起将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直到企业经整改验收符合准入条件后方可取消差别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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