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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内容概述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持计划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以下简称“中国建材总院”)计划自2015年7月11日起的未来6个月之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用其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中国建材总院自2015年12月9日起开始通过“安信证券稳定价值1016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从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截止2015年12月24日,中国建材总院以均价19.78元/股的价格,共增持公司股份1,011,241股,增持金额为20,000,950.86元,达到增持计划金额。至此,上述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前,中国建材总院持有公司股份 91,686,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69%,本次增持后,中国建材总院持有公司股份92,697,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3%。

三、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承诺: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1、中国建材总院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已经和即将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的相关规定免除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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