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述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 年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 2015 年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2015年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任 2015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已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及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规模化的优势保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照客户的时间与质量要求提供专业服务,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宗玲、王学琛、蔡少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东借款等事项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徐宗玲 王学琛 蔡少河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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