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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关于2013年7-12月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内容概述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关于年-月 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贵价格〔〕号 各...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关于2013年7-12月

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贵价格〔2013〕40号

 

各县、市物价局、贵港供电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3年7-12月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桂价格〔2013〕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3年7-12月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2013年7月10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市人民政府、谭斌副市长

    抄送:市财政局、住建委、环保局

    抄发:本局各科、价检分局、存档。

贵港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3年7月10日印发

 

 

区物价局、区工信委

桂价格 [2013]64号    2013年6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2013年7-12月部分市暂时恢复

    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各相关市物价局、工信委,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缓解当前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部分市暂时恢复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钦州、贵港、百色、贺州、来宾、崇左市范围内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的大工业用电(除化肥、蔗糖生产用电外)。

    上述十市所属县范围内的大工业用电可参照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执行价格

    执行范围内的用户电度电价按下表执行,基本电价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类别

丰水期

枯水期

7-9月

10-12月

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5707

0.7007

35-110千伏

0.5477

0.6737

110-220千伏

0.5247

0.6467

220千伏及以上

0.5067

0.6247

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电价;军工产品生产、军事动力用电

1-10千伏

0.5177

0.6347

35-110千伏

0.4970

0.6104

110-220千伏

0.4760

0.5861

220千伏及以上

0.4601

0.5663

    上述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南方电监局广西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3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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