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概述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关于年-月 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贵价格〔〕号 各...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关于2013年7-12月
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贵价格〔2013〕40号
各县、市物价局、贵港供电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3年7-12月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桂价格〔2013〕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3年7-12月部分市暂时恢复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2013年7月10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市人民政府、谭斌副市长
抄送:市财政局、住建委、环保局
抄发:本局各科、价检分局、存档。
贵港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3年7月10日印发
区物价局、区工信委
桂价格 [2013]64号 2013年6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2013年7-12月部分市暂时恢复
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的通知
各相关市物价局、工信委,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缓解当前我区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部分市暂时恢复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钦州、贵港、百色、贺州、来宾、崇左市范围内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的大工业用电(除化肥、蔗糖生产用电外)。
上述十市所属县范围内的大工业用电可参照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执行价格
执行范围内的用户电度电价按下表执行,基本电价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类别 | 丰水期 | 枯水期 | |
7-9月 | 10-12月 | ||
大工业用电 | 1-10千伏 | 0.5707 | 0.7007 |
35-110千伏 | 0.5477 | 0.6737 | |
110-220千伏 | 0.5247 | 0.6467 | |
220千伏及以上 | 0.5067 | 0.6247 | |
1-10千伏 | 0.5177 | 0.6347 | |
35-110千伏 | 0.4970 | 0.6104 | |
110-220千伏 | 0.4760 | 0.5861 | |
220千伏及以上 | 0.4601 | 0.5663 |
上述价格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南方电监局广西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3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