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滦南县鑫金耐火材料制造厂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问题起诉滦南县司各庄镇侯花园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判决书下达,鑫金耐材一审胜诉。
据了解,2014年初,侯花园村召开大会,为了村规划,准备对村南的南港附属沟进行开发。经过公开招标,鑫金耐材以200000元中标,并于2014年5月15日交齐了承包费。2014年6月15日,双方补签了一份“南港投资开发项目合同书”。合同签订后,鑫金耐材开始现场按该村委会制定的景观图进行施工。
2015年6月份南岗坑清淤时,村南排的村民怕对房屋的地基有影响,村委会主任侯建忠便不让施工,何时开工等通知。按照合同的规定,村委会有协调及排除施工妨碍的义务,但鑫金耐材多次找到被告方要求协调此事,该村委会总是无故推诿导致鑫金耐材停工,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至此鑫金耐材的前期投资也已达400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鑫金耐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由侯花园村委会返还原告承包费200000元,并赔偿损失98220元。
经过庭审,法院判处鑫金耐材与侯花园村委会所签合同解除,侯花园村委会返还当时承包费用20万元,并赔偿各项费用4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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