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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确定淘汰落后铁合金产能补偿标准

内容概述 月日,记者从省经委获悉,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已经确定,即日起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6月3日,记者从省经委获悉,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补偿标准已经确定,即日起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根据山西省平均水平综合测算的专项补偿资金具体标准是:

  钢铁工业――― 凡淘汰落后 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以上的,100-200立方米 (含)每座补偿1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0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50万元;淘汰落后生产装置投产在5年内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280万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补偿350万元,20吨(含)以下转炉每座补偿100万元。

  电力行业――― 省内地方国有和职工集资建设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每关停1万千瓦机组补偿200万元。

  焦炭行业――― 按照吨焦产能补偿3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未投产的,按其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计算补助金额。

  电石铁合金行业――― 3200千伏安(含)以下特殊品种铁合金电炉补偿100万元/台;3200-63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160万元/台;6300-9000千伏安(含)以下矿热炉补偿260万元/台;9000-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矿热炉补偿360万元/台;12500千伏安以上矿热炉补偿500万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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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资金用途

  为鼓励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建立本省淘汰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本省决定对“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焦炭、水泥、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淘汰的落后产能予以经济补偿。由此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该补偿资金是由省财政筹集安排,专项用于本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经济补偿和对拒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强制拆除费、场地平整费、植被恢复费等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共同管理。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由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电源建设基金和省财政预算提供。同时,市、县政府也要安排配套资金。

  补偿申请条件

  申请省级专项补偿资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具有合法的审批、注册手续,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符合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需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正常;2006年1月1日后,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2007年后,企业按照省经委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并对设备进行毁废处理的;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企业自愿淘汰尚未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的设备并对其进行毁废处理的。

  而企业未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而改作他用;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应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毁废处理;“关小上大”项目;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和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发布后明令不准建设而违规审批建设的项目则不在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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